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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关爱残疾孩子,发展特殊教育"

2009年5月15日发布  已被浏览 43822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党委宣传部,教育、财政、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广播影视厅(委、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2009年5月17日是第十九次法定“全国助残日”。在全党、全国人民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组织和开展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对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推动“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围绕主题,精心组织好各项活动。

一、主题

关爱残疾孩子发展特殊教育

二、 背景

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权利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形成了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既与普通教育融合又相对独立的教育体系,尤其是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取得突破性进展。据统计,到2008年,全国特教学校发展到1640所,在校学生41.7万人。

特殊教育的发展,不仅促进了残疾人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而且提升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但由于我国残疾青少年数量多,特殊教育起步晚,基础薄弱,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盲、聋、智障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普遍低于健全儿童少年。加大力度,全面推进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是摆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关心特殊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既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推进,切实改善残疾人教育状况,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要求,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

三、措施

(一)召开专题会议

各地区要在全国助残日前召开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会议,围绕此次全国助残日主题,结合本地实际,专题研究特殊教育工作,查摆问题,明确责任,部署全国助残日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做好调查摸底和政策落实检查

各级残联要继续做好本地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和教育部门汇报。特别是中西部待建特教学校地区的残联要协助教育部门,认真核查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数量,为特教学校筹建做好相应工作,积极推进《“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的落实。

各地教育部门要与人事、财政、残联等部门联合组成专项检查组,以特教学校为重点,检查特殊教育津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两免一补”等政策落实情况,确保特教教师和残疾学生的权益。

(三)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教育部门要协同财政、残联等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按照普惠加特惠的原则,专题研究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扶助措施,推进特殊教育加快发展。

民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妥善解决好生活在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少年的就学问题,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促进孤残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少先队组织以及驻军和武警部门要通过开展送温暖、青年志愿者助残、巾帼建功、手拉手红领巾助残以及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形式帮扶残疾家庭和残疾学生。

各级残联要配合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好“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使之真正惠及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扶残助学;要协调党、政领导同志走访慰问特教学校、福利院和残疾人家庭,勉励残疾学生自强自立;要注意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组织各类别残疾人举办各种文体活动,感召和动员社会;要切实做好助残日期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组织工作,使各项活动落到实处,真正为特教学校、残疾人家庭、残疾学生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类特教学校、特殊教育培训机构可结合助残日主题,通过举办展览、召开座谈会、开展才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展示特教事业取得的成就,展示残疾人的艺术才华。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广电局要将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的宣传报道纳入年度宣传工作总体计划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

中央及各地方新闻媒体要结合本次全国助残日主题,深入宣传各级党委政府为加快发展特殊教育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各界扶残助残、帮助残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的感人事迹,宣传各级党政军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残疾人的动人场面,宣传在全国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关注特殊教育的热潮。

各级残联要充分利用网络、手机短信、公共大屏幕、橱窗等媒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特教事业、有利于特教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附件:
       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宣传口号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电总局 
       解放军总政治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宣传口号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

2.加强残疾孩子教育,创造残疾家庭未来

3.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扶残助残,有你有我

5.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6.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7.倡导助残风尚 构建和谐社会

8.平等教育,共享未来

9.知识改变命运 教育改善人生

10.让每一个残疾孩子走进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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